立国之本:一届人大召开与第一部宪法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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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0周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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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草案最初的一个油印打字稿中,序言部分没有说明文字。

对此,毛泽东在批语中写道:“序言应有说明。”

在稿子第五条的“说明”中有“本条所说的‘资本家所有制’,包括富农在内”。

毛泽东在“包括富农在内”旁画了道竖线,批语道:“不甚妥?”

针对这个稿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

毛泽东批语道:“宜单列一条。”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被单列为宪法总纲第十四条,文字改为:“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在油印打字的宪法草案第一次修正稿中,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安全和一切合法权益,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惩办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危害人民、破坏人民民主制度和破坏国家建设事业的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毛泽东在其中的“全体公民”旁画了两道竖线,并在上方写有“什么是公民”字样。

又在其中“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之后画一插入号,并在上方写有“举行内乱,推翻政府”字样。

这一条附有以下说明:“《共同纲领》该条中,原用有‘严厉处罚’,那是对‘首要分子’说的,而本条现在的规定是指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故不用‘严厉’二字,以使规定较为灵活。”

针对这个修正稿有关国务院一节中没有提及国家主席的交议权和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毛泽东在这一节旁批语:“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有决议的性质。”

在宪法草案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稿说明中,对有关这一内容的条款提出了两个修改方案:

一个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

另一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个方案旁批语:“较妥。”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的第四十二条中,将有关这一内容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油印打字稿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其任务时,应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和监督国家管理工作,不断地注意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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